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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项目方案的通知

2015-02-28 | 来源:省卫计委

粤卫办〔2015〕5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国家教育部、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2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府办〔2014〕45号)精神,建立健全“5+3”全科医生和“3+2”助理全科医生培养体系,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我委制定了《广东省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项目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科教处。

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5年1月30日       
(联系人:黄式锋,联系电话:020-83883515)       

 

广东省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项目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国家教育部、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2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府办〔2014〕45号)精神,建立健全“5+3”全科医生和“3+2”助理全科医生培养体系,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遵循医学教育和医学人才成长规律,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加强以全科医生和助理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培养,为基层培养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的适宜卫生人才,提高基层卫生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和服务能力,促进我省卫生计生事业的均衡发展。
    二、培训原则
    (一)政府主导,整体推进。各地要把全科医生和助理全科医生培养作为加强基层卫生队伍建设、缓解群众看病难的一项重要举措,纳入本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加强组织领导,大力推进。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培训基地要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加强日常管理,改善培训基地的硬件设施和教学条件,提高临床师资队伍水平。
    (二)面向基层,注重实效。以培养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为培训重点,合理确定培训方式和培训规模,重点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工作,提升基层医疗卫生队伍的综合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规范培养,保证质量。坚持以能力提升为重点,理论学习与技能培训并重,充分结合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卫生人才培养特点,统一培训标准,规范考试考核,确保培训质量。
    三、培训目标
    从2014年起,每年支持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定向招收临床医学、中医学专业本、专科学历人员750人(名额分配见附件1),其中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参加全科医生(5+3)规范化培训,专科学历人员参加助理全科医生(3+2)培训。本科和专科人员比例、临床医学和中医学人员比例由各市自定。珠三角地区结合本地全科医生人才需求,自行组织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
    通过培训,为基层培养具有高尚职业道德和良好专业素质,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能独立开展工作,以促进健康为目标,向个人、家庭与城乡居民提供综合性、协调性、连续性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合格的全科医生和助理全科医生。力争到2020年,初步建立以“5+3”为主体、“3+2”为补充的全科医学人才培养模式,实现全省每万名城乡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的目标。
    四、组织实施
    (一)培训对象条件。
    各地根据培训任务,遴选符合培训条件的人员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或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培训对象条件如下:
   1. 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拟从事全科医生岗位的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医学(含中医学)本、专科以上学历人员。
    2. 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已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拟从事全科医生岗位的临床医学(含中医学)专业本、专科以上学历的工作人员。
    (二)培训基地安排。
培训对象必须在经省卫生计生委公布认定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基地接受培训,原则上在本地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基地培训(见附件2)。
    (三)培训年限和内容。
    1.培训年限。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为期3年(实际培训时间不少于33个月),按照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国卫办科教发〔2014〕48号)要求进行培训。
    助理全科医生培训:为期2年(实际培训时间不少于104周),按照国家《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试行)》(卫科教发〔2012〕59号)要求进行培训。
    2.培训内容:包括理论培训、临床技能培训和基层医疗卫生实践。理论培训内容以临床实际需要为重点,主要包括:①医学伦理与医患沟通;②有关法律、法规;③临床科研设计与方法;④临床专业相关理论;⑤全科医学、社区卫生服务和公共卫生。可采用集中面授、远程教学、临床医学系列讲座、专题讲座、临床案例讨论、读书报告会等多种形式进行。
    3.培训方式:培训基地采取导师负责制,组织培训对象在相关临床科室和基层实践基地进行轮转培训。临床轮转科室包括内科、神经内科、儿科、外科、妇产科、急诊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咽喉科、传染科、精神科、康复医学科、中医科等,并可结合基层实际选修口腔等科室。
    (四)培训考核。
    1.临床培训阶段考核:包括临床各科出科考核和临床培训阶段综合考核,由各培训基地负责组织和实施。
    2.基层实践阶段考核:由实践基地组织阶段综合考核。可采用综合考卷和实际病人管理案例等多种形式进行。
    3.结业考核和发证:培训对象完成全部培训计划,临床培训阶段和基层实践阶段考核合格后,须参加省统一组织的结业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对象颁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全科专业)、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对象颁发《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全科招录任务。各有关地市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与财政、人社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围绕本地区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目标任务,制订具体方案,安排专项经费,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落实培训招生任务,确保完成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目标任务。
    (二)加强基地建设。各地、各基地医院要加大人、财、物投入力度,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认真实施国家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建设项目和能力建设项目,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建设。指导带教师资须经全科师资统一培训,提升指导带教能力,保证培训质量。
    (三)加强人员管理和待遇保障。
    1.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培训期间的人事(劳动)关系、工资关系不变,委派单位、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式样见附件3);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对象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
    2.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以住院医师或相应身份承担相应工作任务。培训结束前,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对象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对象需取得助理执业医师资格。未取得(助理)执业医师资格对象不能参加结业考核。单位委派培训对象的(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注册和职称晋升等由委派单位负责;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的(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注册等由培训基地负责。
    3.培训对象完成培训未取得合格证者,一年内可补考一次;因个人原因延长培训的费用由培训对象个人承担;中途退学、终止培训或培训结束后经补考仍未取得合格证者,须按照培训协议有关约定作出相应赔偿。培训对象完成培训,但未到培训协议约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服务,或服务未达到最低年限者(不可抗因素除外),须按照培训协议和聘用合同有关约定作出相应赔偿。
    4.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合格到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
    5.省设立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用于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的理论培训、临床培训、基层实践、培训考核,以及培训对象生活补助等开支。各地市和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制定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329号)等相关规定要求,加强经费管理。
    (四)加强执业注册。
凡经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合格者,应将全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注册;经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按照《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第二款规定,应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注册(已注册三个专业者除外)。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全科医生执业激励机制,做好全科医生和全科医学专业执业注册。
    (五)及时上报招录结果。
    请各有关市协调各培训基地,在招录工作结束后,及时在“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在线平台”(http://119.90.40.229),如实填报招录的学员信息。招录结果作为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资金下达和结算的依据。
    (六)其他。
    中医从业人员参加中医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或中医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的,按照省中医药局相关要求执行。

    附件:1.2014年广东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名额分配表
          2.广东省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基地一览表(第一批)
          3.广东省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协议书(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