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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管理的通知

2015-09-10 | 来源:省卫计委

粤继医教〔2015〕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委直属各单位,有关高等院校及学术团体:
    现将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管理的通知》(全继委办发〔2015〕07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学分发放、登记管理。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和其他各类培训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等,主办单位对省内学员统一使用IC卡实时登记学分,其中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名称、学时、学分及内容等相关信息,登记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申报人数的120%,学分数据必须在项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上传到“科教管理平台”;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如需对省外学员发放纸质学分证书,主办单位依照《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申领、发放程序》(见附件1)执行。省内学员参加省外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的,须于学习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学分证,经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核准后录入“科教管理平台”,逾期录入不予认可。
    二、规范外省(市)在粤举办国家级项目备案管理。外省(市)单位主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如需在我省举办,须先确认举办地点所在的地市,并于项目举办2周前由省内合作或承办单位填写《外省市在粤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见附件2),连同办班通知及日程安排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方可举办。电子学分登记和纸质学分证书发放程序由省内合作或承办单位按照本通知第一点要求执行。
    三、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审验监管。请各市(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有关单位及学术团体加强对项目举办单位的管理和项目举办过程的监管,重点加强对电子学分登记和纸质学分证书发放的监管。各市(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年度审核和周期验证工作中,如发现违规进行电子学分登记或买卖假学分证书行为,应及时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或公安部门举报。对违规单位,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停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1-3年等处罚。对违规人员,给予批评、学分审核不合格等处罚。

    附件: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申领、发放程序
         
2.外省市在粤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2015年8月10日       


 
附件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
申领、发放程序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广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培训中心管理、发放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纸质),按以下程序申领、发放。
    一、项目举办单位向广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培训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办班通知;
    2、参会人员回执;
    3、项目举办单位出具并经地市(或学校、省级学/协会)继教委同意盖章的申请函(注明申领学分证书数量,申请数量应与回执中的外省(市)学员人数相符)。
    二、广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培训中心通过“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管理系统”核查项目情况,并核对以上材料。
    三、对材料符合要求的,由广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培训中心发放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项目举办单位申领人签收。
    四、学分证书发放情况由广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培训中心登记在册,连同项目举办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存档备查。
    五、每年年底,广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培训中心需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卫计委科教处)报送当年度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发放记录一览表。
    广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培训中心,地址:广州市东风西路195号广州医科大学体育馆2楼205室,联系人:季兰,联系电话:020-8134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