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函〔2014〕96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委直属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4〕16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及时将《通知》内容传达至辖区内各医疗卫生机构,并要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组织落实,并督促医疗卫生机构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在签署采购合同同时签署《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已经发生购销行为但尚未签订廉洁购销合同的,应在2014年4月底前完成补签工作。
二、各地要督促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向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因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商业贿赂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名单。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查处或掌握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及时逐级报我委。
三、各地要加强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与相关部门信息沟通情况,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是否及时核实、公开信息,是否存在迟报、瞒报、漏报情况,对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理情况等。要严格执行对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相关企业及其代理人和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处理规定。
四、各地要认真分析总结原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卫政法发〔2007〕28号)执行情况,全面梳理按照原卫生部卫政法发〔2007〕28号文规定仍在处罚期内的不良记录事项,尚未到期的不良记录继续生效,直到原期限届满为止。2014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3〕50号)后,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次数作累计处理。各地总结清理情况请于2014年4月20日前报送我委药政处。
联系人:张慧丹,联系电话(传真):020-83848848,电子邮箱:394926835@qq.com。
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4年3月18日
附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